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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 住房公积金政策重大修改!9月20日起施行
2026年08月20日

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4号国务院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迎来重大修改,并将于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一共20条修改项,核心变化如下:

 

一.扩宽提取和使用范围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要求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只要支付房租即可提取。另外新增三类提取场景: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同时拓宽公积金投资渠道,除购买国债外,还可以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二.覆盖面更广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公积金: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优化办事效率

(1) 提取手续简化:申请提取不再需要单位出具提取证明。

(2) 公积金贷款审查时限:从15 日缩短至 10 日。

(3) 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直接由国务院决定,统筹层级提高。

 

四.强化信用约束与新增罚则

1. 公积金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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