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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业律师事务所助力华奥公司维权胜诉!创农业领域同类案件赔偿新高

已被浏览61次 发布时间:2025-01-03 来源:鼎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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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奥公司)诉周某某等十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引起广泛关注。本案案情复杂,管辖与审理历经波折,2019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自立案之日起历时五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华奥公司维权,取得初步成果。


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

1.损害公司利益与植物新品种权交叉纠纷类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基于案件的整体性和事实的牵连性,最终裁定本案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这一裁定管辖依据,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应当注意的是,本案原告的主诉请求乃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侵害公司核心品种权,另设经营实体从事同业竞争而损害原公司利益,案件本质上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同类案件伴随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仍有待民事诉讼法从上位法的角度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给予明确。

2.判决赔偿额3800余万元,创下同类案件之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以被告经营涉案品种的收益作为经济损失赔偿依据,符合种子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还原了原告实际经济损失的真实情况。一审判决确定原公司高管与其设立控制的经营实体承担连带责任,遵循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则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再心存侥幸。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身为原告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和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基于对公司经济损失的填平原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项警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法律评价必然是否定的,法律责任难以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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