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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业案例:新加坡基金公司可转债贷款投资协议纠纷法律服务

已被浏览 发布时间:2016-06-06 来源:未知

        本案例是解决境外可赚债投资未能实现上市之目的,投资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可赚债本息并达成最终还款协议的成功范例。

        投资人委托我所解决与借款人的可转债贷款投资协议纠纷。投资人SHENZHEN DAHUA INVESTMENT CO., LTD.,PHILLIP VENTURES ENTERPRISE FUND 2 LTD. 、TI INVESTMENT HOLDINGS PTE.LTD. 与借款人Sinofair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签署可转债本金总计1400万新加坡元的投资协议。借款人的股东二人分别将其持有的借款人50%的股权质押给投资人。由于未能实现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的借款人在证劵交易所上市的计划,投资人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还可转债贷款本息。

        本所律师通过研读协议,提出由投资人与借款人签署《可转债贷款清偿及担保协议书》和《连带责任保证协议》,可转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中国境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通过签署上述协议,可以达到如下目标:

        1、通过签署上述协议,可以改变可转债贷款约定的管辖不利局面,改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旦诉讼,可以在中国仲裁;

        2、借款人通过股权和资本构建的集团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主要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境内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能更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3、通过签署上述协议,能够促使借款人和保证人尽快还款,避免因可转债贷款协议在境外签署,一旦不能在中国境内达成协议而陷入长期诉讼的不利局面。

        我所律师代表投资人通过艰苦的谈判,成功的与借款人及保证人签署了《可转债贷款清偿及担保协议书》和《连带责任保证协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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