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8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下称《农业法》)表决通过,将于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长期以来,植物新品种维权、侵权诉讼主要依托《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而此次修订的《农业法》,系统完善了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并首次将种业安全保障写入这部基础性大法,为种业纠纷提供更有利的上位法支撑。
1. 品种选育扶持和种业创新
第二十三条 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推进动植物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维护种业安全,提升种业现代化水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解读】
本条明确国家立法导向:尊重、保护市场化育种创新成果。育种企业、科研机构投入大量成本研发的新品种,属于受法律鼓励和保护的合法智力成果。
2. 明确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适应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需要。
国家支持智慧农业发展,鼓励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解读】
本次修法对该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压实、强化了植物新品种的法定知识产权属性,为反驳 “种子不属于严格知识产权” 这类抗辩观点,提供更有力的上位法说理依据。
3. 种质资源源头保护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国家加强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建设国家种质资源库。
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或者登记,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引进、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解读】
本条从国家制度层面确立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重点规范种质资源普查、保存以及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属于种业源头治理的上位政策导向。
新版《农业法》的实施,进一步夯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上位法基础,这意味着在种业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将会拥有更充分的法律支撑,彰显从严规制种业侵权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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