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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已被浏览61次 发布时间:2025-11-27 来源:鼎业律师事务所

11月25日最高检发布新规,直接引发网友热议——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同时将精神虐待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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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在前几天最高法发布了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此前备受关注的北大包丽案:

俩人当时是婚前同居且见过双方家长。结果男方因对女方以往的性经历心生不满,开始吵架并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辱骂和PUA,甚至要求女友通过人工流产换取其心理平衡。长期精神虐待导致女方割腕、多次吞药,最终离世。

当初这起案件的审理争议极大:二人只是同居并未结婚,不算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这种情况下男方该判无罪还是虐待罪?最终法院认定,他们的同居已构成实质共同生活基础,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依法以虐待罪判处男方刑罚。可以说,此次最高检的新规,正是对这类裁判逻辑的明确与强化,进一步扩大了反家暴的保护范围。


不过新规一出,争议也随之而来。最直接的质疑就是:“不算家庭成员时,施暴可能按故意伤害论处,算成家庭成员反而只能定虐待罪,这岂不是重罪轻判?

其实二者不冲突——家暴定罪需结合具体情节,最常见的就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长期的持续性的肉体和精神摧残都可能构成虐待罪;而无论是否长期施暴,只要单次施暴将人打成轻伤以上,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两罪可同时追究!

除了这个疑问,新规还引发了不少值得深思的争议,戳中大众担忧:

第一:“共同生活事实”的认定难题。新规的核心前提是“具有共同生活事实”,但标准模糊——稳定同居需多久?经济绑定达何种程度?这些细节并未明确,可能导致基层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差异大。

第二:受害者维权的落地困境。新规给出法律依据,但没解决“取证难、执行难”的老问题。精神虐待本就隐蔽,受害者难留完整证据,即便有也可能被对方辩解成“拌嘴”。

第三:不同群体的权利焦虑。男性群体担心被恶意利用,比如分手后被对方以“家暴”名义勒索,或误被认定为“同居家庭成员”后承担不合理责任;女性群体则焦虑维权会被“家庭纠纷”弱化,遭遇暴力报警后只被简单调解,得不到及时保护。

需明确的是,同居财产分割不受新规影响,按《民法典》规定处理:有约定从约定,个人财产归己,共同财产结合出资、贡献等分割。


对于新规,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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