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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胜+2!| 鼎业代理二审案件又赢

已被浏览51次 发布时间:2025-10-10 来源:鼎业律师事务所

我所律师代理甘肃五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谷公司”)三个二审案件,近期陆续收到二审胜诉判决,鼎业律所再一次助力客户维权成功!

三个二审案件案号分别为:(2024)最高法知民终157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193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63号。其中(2024)最高法知民终157号、193号案件简要信息如下:


案情摘要

“WG646”系五谷公司享有品种权的玉米自交系。

2022年,五谷公司发现甘肃某源公司委托甘肃某望公司,使用“WG646”自交系生产玉米杂交种,之后进行田间公证取证。经鉴定,田间使用的自交系与“WG646”经40个位点比对,差异位点为1。

诉讼过程中,甘肃某源公司申请鉴定,指定使用现有标准40个位点之外的“Umc1056”、“Umc1063”两位点进行检测,经检测,差异位点为2。


最高法观点

1.关于受托制种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接受他人委托制种,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行为本身即构成侵害品种权,不以受托制种人是否对亲本种子尽到注意义务为条件。

其次,甘肃某望公司作为受托直接实施生产、繁殖被诉侵权杂交种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其未能举证证明遵守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于种子生产经营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应对使用被诉侵权亲本生产杂交种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扩大检测位点问题

特定位点是否属于待测样品对应品种的特定标记,存在特定的关联性状,可以用于将待测样品与其他品种区分开来,应由提出加测申请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再传捷报】鼎业律师代理二审案件获最高法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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