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浏览152次 发布时间:2025-12-19 来源:鼎业律师事务所
鼎业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品种繁殖材料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经鼎业植物新品种团队律师与华奥公司的不懈努力,终于迎来再审改判的转机。2025年12月1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裁定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情回顾:
华奥公司通过有偿合作取得玉米品种亲本“ZN3”的授权许可,用于玉米杂交种“京科糯768”的生产,并委托优立盛公司制种。XX公司自行在“京科糯768”制种地块取样鉴定,指控华奥公司、优立盛公司侵犯其“W68”繁殖材料商业秘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华奥公司存在商业秘密侵权,判决华奥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返还种子、赔偿损失75万元的侵权责任。
二审阶段,华奥公司委托鼎业植物新品种团队律师出任诉讼代理人,由郭凤武律师指导,张华律师、宋国锋律师主办。鼎业律师聚焦案件争议焦点,重新梳理证据,多维度提出品种鉴定申请,以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华奥公司实际制种亲本为“ZN3”而非“W68”,依法不应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但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未准许品种鉴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为纠正原审判决错误,鼎业律师代理华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证明华奥公司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代理律师指导华奥公司利用另两起同类案件的品种样品取样鉴定,完善证据链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华奥公司提供的112、114号同类案件一审判决及鉴定报告等新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植株为“ZN3”具有较大的可能性,本案应当在查明华奥公司的被诉侵权植株系从案外人处获得许可的经合法授权的“ZN3”玉米品种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华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W68”商业秘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扫清了障碍。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既是对华奥公司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对鼎业律师专业能力的认可。本案后续审理中,鼎业植物新品种团队律师将持续全力以赴,以专业的法律服务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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