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浏览51次 发布时间:2025-05-01 来源:鼎业律师事务所
就在2025年4月26日迎来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宣判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诉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品种权侵权案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定金苑种业公司使用的玉米亲本繁殖材料“YZ320”构成对恒基利马格兰种业公司许可使用品种“NP01154”(注:本品种为利马格兰在中国授权保护品种)侵权,判令金苑种业公司承担5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停止使用品种繁殖材料,包括停止对判决列明审定品种的生产经营,对库存和生产的繁殖材料在一审法院主持下灭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必将作为标志性经典案例载入品种权司法保护史册。本案判决的经典之处有三个方面:
其一、合议庭法官及助理人员表现出非同寻常的专业素养,依照种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植物新品种技术规程,详尽分析并厘定植物品种扩大分子标记检测的基本规则,撤销了一审判决采信5个分子标记检测数据作为品种识别证据,消除了一审判决所引发的种业界的普遍疑虑;
其二,调取品种权申请报告作为本案证据,调查询问品种鉴定人加测分子标记检测数据的证据适用性及其与现行技术规程的契合性,审查评判品种侵权,形成从育种技术报告-DUS测试性状-子粒特征-分子标记鉴定-审定品种关联性状-植物品种技术规程的全链条证据体系;
其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责令侵权行为人、关联个人和企业做出停止侵权书面承诺,一审法院在权利人参与的条件下主持品种繁殖材料灭活处理,对金钱赔偿判项逾期支付分类给出具体罚则,使法院民事判决书不再仅仅停留于法律评价的宣示,而是判定执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品种权审判实践,以这个判决为发端,开启了据实依法、专业与公平可见可信的进程!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植物新品种权律师团队,代理恒基利马格兰种业公司参与本案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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