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浏览62次 发布时间:2025-10-01 来源:鼎业律师事务所
2025年9月29日,我所律师代理的甘肃五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谷公司”)与甘肃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案件,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五谷公司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额支持。
案情摘要
“WG646”系五谷公司享有品种权的玉米自交系。
2023年,五谷公司发现甘肃某公司未经许可侵权使用“WG646”自交系生产玉米杂交种,并田间公证取证。经鉴定,甘肃某公司田间使用的自交系与“WG646”经40个位点比对,差异位点为1。
诉讼过程中,甘肃某公司称实际使用是另一取得品种权的“HJ8702”品种,不是“WG646”。经鉴定,田间自交系与“HJ8702”经40个位点比对,差异位点为0。此外,甘肃某公司还现有检测规程之外,指定40个位点之外的“Umc1056”、“Umc1063”两位点进行检测。经检测,差异位点为2。

图文无关
最高法观点
1.基于检测40个核心位点、差异位点数1的事实,可初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WG646”具有同一性,故五谷公司作为品种权人,已通过合法程序完成对侵权事实成立的证明责任。田间自交系与“HJ8702”差异位点为0,对于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WG646”不具有同一性并无证明力。
品种权人初步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构成侵害涉案品种权的,应当提交反驳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不同;至于被诉侵权品种是否为其他授权品种,原则上与本案侵权判定并无直接关联性。
2.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并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为条件。原则上,被用于选择加 测的位点应该已被广泛用于分析品系和品种间的基因型差异,作为该领域普遍使用或认可的方法,能够有效用于检测品种真实性及品种纯度等。提出加测申请的被诉侵权人应对符合上述加测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此次案件的成功胜诉,不仅彰显了我所在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的专业能力,更让我所再度积累了一次宝贵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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