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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婚检艾滋事件,医生之过还是配偶之责?

已被浏览63次 发布时间:2025-06-12 来源:鼎业律师事务所

谁能想到,一纸婚检报告竟然把医生逼进法律与伦理的夹缝中?近日,湖北一位妇产科医生在社交平台分享了2个颇有争议的案例,自述了面临的两难困境!


案例一(保密致感染):医生在婚检中发现女方HIV阳性,女方要求医生对未婚夫保密。医生依规上报疾控中心但未告知男方。婚后男方感染,愤而向卫健委投诉,医生遭停职。


案例二(告知遭投诉):另一位医生将女方HIV阳性结果告知男方,致婚事取消。女方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投诉,该医生被停职3个月后被迫辞职。


医生的分享引起了大量讨论,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医生该不该告知患者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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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违法,不告知违心

首先《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明确要求“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其次《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该条款中虽明确了医生应当提出医学意见,但也并未直接授权医生可以将婚检结果披露给患者配偶!

可见,医生若死守隐私,可能放任感染风险;若告知配偶,又可能违反条例。云南曾试点 “医生可告知配偶”,家庭传播率骤降一半,但全国多数地区仍无明确规则。目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医生若严格按规定上报疾控中心,仅因未告知患者配偶而被过度追责,显然有失公允。若婚检结果仅提示风险却不能公开病因,那么疾控中心应该及时启动风险干预机制, 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向患者配偶提示医学风险,而非让医生独自背锅!


感染者的责任

其次,感染者的责任不能忽视!虽然两则案例中并未提及是否向感染者追责,但根据《刑法》中有关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涉嫌故事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配偶可以撤销婚姻并索赔!


婚姻中坦诚比制度更重要

但更值得反思的是:如果婚检双方能主动交换报告、坦诚沟通,很多悲剧可以避免。婚姻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当法律在隐私和健康之间难以平衡时,双方的知情权和沟通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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